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宏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青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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