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85號
ULDV,92,聲,185,2003062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七二五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中,關於坐落雲林縣二崙鄉○○○段一六二五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即建號九八號門牌號碼雲林縣二崙鄉復興村隆興二號磚造住宅一層)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一年度 執字第七二五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中,關於坐落雲林縣二崙鄉○○○段一六 二五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即建號九八號門牌號碼雲林縣二崙鄉復興村隆興二號磚 造住宅一層)之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 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宏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李青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