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6年度,956號
TPDM,106,審附民,956,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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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56號
原   告 盧奕如
訴訟代理人 李晏榕律師
      劉星汝律師
被   告 陳奕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94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為106年度審簡字第1665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複雜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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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