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6年度,870號
TPDM,106,審附民,870,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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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870號
原    告 陳怡伶
被    告 王俊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9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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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