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870號
原 告 陳怡伶
被 告 王俊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9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