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徐道政
被 告 沈義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審字緝字第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義川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依 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