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三五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詹家世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住苗栗縣後龍鎮溪洲里十四鄰溪洲一三七號)於民國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
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張珈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