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崑西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律師
被 告 江錦松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律師
被 告 江衍裕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律師
被 告 林驞
選任辯護人 蔡仲威律師
被 告 張長元
選任辯護人 蔡仲威律師
被 告 凃宜佑
選任辯護人 彭國能律師
被 告 陳淑玲
連麗萍
張文瑄
林佳穎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盧明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2
327 號、106 年度偵字第1829、10562 、10563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崑西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