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東方大鎮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恩生
被上訴人 長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何恩生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 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訂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一日選出新主任委員何恩生,有上訴人九十二年 五月二十一日(九二)東A字第九二0三二號函附卷可稽,惟迄未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爰依法裁定何恩生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
~B 法 官 徐文瑞
~B 法 官 林永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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