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莊南圖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肆佰陸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折合銀元貳仟
肆佰捌拾捌萬捌仟伍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柒萬叁仟柒佰柒拾肆元
陸角,折合新台幣捌拾貳萬壹仟叁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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