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莊南圖
送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二二六三四 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柒佰叁拾叁元,該裁定已於同年 五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
~B法 官 洪碧雀
~B法 官 黃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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