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649號
TNDV,92,聲,649,200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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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九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丁○    住
              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玖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五四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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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77000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 510元 │ │
├─────────────┼─────────────┼──────────┤
│公示送達費用     │ 45元   │          │
├─────────────┼─────────────┼──────────┤
│登報費  │ 300元   │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 136元     │ │




├─────────────┼─────────────┼──────────┤
│共         計  │ 7799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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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