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二號
聲 請 人 格來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青岱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聲字第五八二號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
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坤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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