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一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羅邦瑋
原名羅家麟)
乙○○
原名黃秀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羅邦瑋等二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羅邦瑋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 六三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 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 文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洪 淵 重
~F0
~T40
附表(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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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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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二萬四千零七十八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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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費用 │三百九十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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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裁判費 │四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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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 │三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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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零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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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計 │二萬四千九百二十四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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