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錦川律師
被 告 六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共 同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文斌律師
蔡麗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坤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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