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846號
TNDM,92,易,846,200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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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六二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甲○○侯麗芬係姊弟關係,侯信恩甲○○之子。甲○○於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許,在台南縣歸仁鄉○○村○○○街二八巷 二弄二二號住處,因不滿侯麗芬教導侯信恩課業之方式,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 犯意,持手提包丟向侯麗芬,手提包內之行動電話掉落,打中侯麗芬之左大腿, 致侯麗芬受有左大腿挫瘀傷,顯係犯傷害罪嫌云云。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侯麗芬告訴被告甲○○家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家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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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