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1年度,20號
TNDM,91,重訴,20,200306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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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被   告 王伯群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律師
        蘇建榮律師
        楊丕銘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王伯群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伯群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其有事實足認有煙滅證據、勾串共犯與 證人之虞,且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將其收押,並先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九十二年二月廿一日及九十二年四 月廿五日以裁定諭知自九十二年一月四日、同年三月四日及同年五月四日起延長 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本院已以判決認定王伯群涉犯最輕本刑五年 以上之加重強盜罪),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中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石家楨
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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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