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甲○○ 鄧玉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師 被 告 乙○○ 聖座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田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