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2151號
TPDV,92,除,2151,200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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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衡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六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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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衡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