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七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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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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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洛婕│匯通銀行敦南分行│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元│A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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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洛婕│匯通銀行敦南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八│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元│AE0000000│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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