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2080號
TPDV,92,除,2080,200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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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七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
┌───┬────────┬────────┬─────────┬─────────┐
│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
├───┼────────┼────────┼─────────┼─────────┤
曹洛婕│匯通銀行敦南分行│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元│AE0000000│
├───┼────────┼────────┼─────────┼─────────┤
曹洛婕│匯通銀行敦南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八│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元│AE0000000│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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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