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七二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三和
送達代收人 黃少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FF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營業部 │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 │玖拾肆萬肆仟叁佰│AD0九四七九0│ │
│ │司 │ │ │零陸元 │三六 │ │
├─┼─────────┼─────────┼───────────┼────────┼────────┼──┤
│2│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營業部 │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 │肆佰肆拾陸萬捌仟│AD0九四七九0│ │
│ │司 │ │ │柒佰零伍元 │三七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