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972號
TPDV,92,除,1972,200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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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七二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三和
  送達代收人 黃少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FF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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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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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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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營業部  │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  │玖拾肆萬肆仟叁佰│AD0九四七九0│  │
│ │司        │         │           │零陸元     │三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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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營業部  │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  │肆佰肆拾陸萬捌仟│AD0九四七九0│  │
│ │司        │         │           │柒佰零伍元   │三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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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