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三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謝發舜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六月十一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