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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976號
TPDV,92,重訴,976,200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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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七六號
  原   告 洲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拓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順
  被   告 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廷鴻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 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年送達原 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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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洲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