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125號
TPDV,92,重訴,1125,200306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五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丁崧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億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佰壹拾
   柒萬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壹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萬零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1/1頁


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