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五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丁崧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億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佰壹拾
柒萬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壹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萬零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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