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七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丁崧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億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
伍拾壹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
伍佰伍拾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