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117號
TPDV,92,重訴,1117,2003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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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七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丁崧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億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
  伍拾壹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
  伍佰伍拾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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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