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113號
TPDV,92,重訴,1113,200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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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三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丁崧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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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