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九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
法定代理人 謝勝文
被 告 春暉國際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書面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六十二萬六千九百五十五元,該項裁定業於九 十二年六月十八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執一份附卷可參。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