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166號
TPDV,92,訴,3166,200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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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六六號
  原   告 中環環境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佳慶
  被   告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昆金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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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環環境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