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106號
TPDV,92,訴,3106,200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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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0六號
  原   告 海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治中
  被   告 鑫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秀琴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設於台中市西屯區○○○路○段六○之八號七樓之七,此有
  被告公司之登記資料在卷,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至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就系爭承攬運送之報酬,約定由被告在台北支付云云,
  此有起訴狀在卷。惟原告亦主張被告否認與原告間,有承攬運送契約關係,此亦
  有該起訴狀在卷足證。則原告上開有關付款地之主張,自不足作為特別管轄權之
  依據,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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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