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985號
TPDV,92,訴,2985,200306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五號
  原   告 佛朗明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陸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玖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貳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法定代理人
     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1/1頁


參考資料
佛朗明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