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五號
原 告 佛朗明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陸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玖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貳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法定代理人
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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