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412號
TPDV,92,補,412,200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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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一二號
  原   告 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富星
右原告與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宏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捌仟零叁
拾柒元折合銀元柒拾壹萬陸仟零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捌佰柒拾柒元
,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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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