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6年度,1328號
TPDM,106,審簡,1328,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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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簡字第1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培雯
選任辯護人 陳佳函律師
      徐立晟律師
      李庭綺律師
被   告 許僑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一○六年度審易字第一二八七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分案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20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287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程序,並分簡字號,惟本院今認無先分案必要,原以簡易判 決處刑之分案程序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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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