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534號
TPDV,92,聲,1534,200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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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三四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己○○
  相 對 人 燦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甲○○
        丁○○
        乙○○
        戊○○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叁仟貳佰陸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七八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 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本件程序費用於新台幣壹佰零貳元內,非屬訴訟費用 ,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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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二十五萬一千五百六十八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千四百五十六元
本件程序費用 二百三十八元 共七人,每人三十四元合     計 二十五萬三千二百六十二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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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燦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