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二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英隆
相 對 人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乙○○
即債務人
己○○
丁○
丙○○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六七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六七七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陸萬柒仟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第一期債票代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三五0號假扣押裁定 。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仟柒佰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第一期債票 (新台幣壹佰萬元券壹拾柒張、號碼為並JH00二八一─二九七,債票期間自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起至九十六年八月止,並附第三次至第七次息票)以九十一年 度存字第三六七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須領回辦理領息手續,為此 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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