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2年度,102號
TPDV,92,法,102,200306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一0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 人經報奉經濟部於民國(下同)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以經()農一三二0七 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 )三十九冊第四一、四二頁第八五三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財團法人台灣區 鰻魚發展基金會九十年第五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並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九日(九十)農漁字第九0一二一八四六八 號函准予核備,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 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雖自稱係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董事長,然遍閱聲請人 提出之證據資料,均無從認定其為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經 本院發函通知補正,亦因原址查無其人而遭退回,即難認聲請人屬首揭法條規定 之有聲請權人,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