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2217號
TPDM,106,審易,2217,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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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肇廷
選任辯護人 蘇彥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
8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肇廷為翻譯業者,前於民國100年間 因在網路發表文章,經陳謙中即哈佛翻譯社等提出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致花費律師費用,因而遷怒經營中一翻 譯社且擔任臺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監事之告訴人楊文 考,竟意圖散布於眾及公然侮辱之故意,於105年9月7日, 在新竹縣新豐鄉某網咖,透過電腦連結網路,登入其所申請 使用之痞客邦「stanleysan部落格」之公開網頁,張貼標題 為「噁心『中一翻譯社』70幾歲楊老頭,請學習尊重別人, 別亂操弄」之文章,並於文中指摘告訴人楊文考「請停止愛 操弄別人的惡習。請停止"半夜找人翻譯,隔天要人早上7點 交件的噁心行為"…台灣這麼多奧客,就是被你這種白目養 成的…你真是爛透了。人老而天真,那叫做老番癲…你這呆 笨老人,陷別人於危險中你知道嗎?超噁心的你知道嗎?… 你腦袋怎麼就裝些豆腐…楊文考老頭在台北市翻譯老人協會 裏,喜歡跟別人拱來拱去,我拱你當理事,你拱我當監事, 玩一些扮家家酒的遊戲…楊文考老頭有顆過氣的腦袋。老喜 歡炫耀他是台北市翻譯老人協會的常務監事…你既不"德高" ,也不"望重",你腦袋只想算計別人。你很悲哀知道嗎?… 楊文考老頭,你英文控制品質的能力真差勁,我給你英文控 制品質的能力打20個問號…人家一位翻譯超過500萬字的資 深翻譯者,被你這笨蛋,評價為翻譯得不好?哀,你腦袋退 化了。『中一翻譯社』該收攤了…楊老頭是個喜歡爬到人家 頭上拉屎的傢伙(問題是他拉出的屎,臭死了),跟他最好 的方式就是"老死不相往來",若你跟他走得太近,跟他示好 ,他會爬到你頭上拉屎楊老頭做事很白目,人與人之間分 寸拿捏很糟糕。楊文考老頭不懂尊重別人…對人實在很不尊 重。唉~~~~悲哀」,足以貶損告訴人楊文考之社會人格 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 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 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邱肇廷所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犯行,起訴書認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文考與被告邱肇廷於 本院106年9月18日行準備程序時達成和解,被告邱肇廷當庭 向告訴人楊文考道歉,製有筆錄載明在卷,告訴人楊文考並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秋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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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