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甲○○ 己○○ 乙○○ 丁○○ 曾勁軍 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律師 周滄賢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惟查本件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應繳裁判費(銀元)、折合為新台幣之數額,各如附表所示,合計新台幣肆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外,合計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附表編號 原 告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 折合新台幣 (新台幣元) (單位:銀元) (單位:元)1 甲○○ 七五三、六00 二、七六三 八、二八九2 己○○ 三六八、000 一、三五0 四、0五03 乙○○ 四九一、二00 一、八0二 五、四0六4 丁○○ 四六七、二00 一、七一四 五、一四二5 曾勁軍 五四八、八00 二、0一三 六、0三九6 戊○○ 四八一、六00 一、七六七 五、三0一7 丙○○ 五九六、八00 二、一八九 六、五六七 合計:四0、七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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