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五五八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翎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劉禹廷即劉日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七六三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起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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