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四號
上 訴 人 勇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陸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
萬壹仟零柒拾肆點捌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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