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0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聯金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徐松龍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六一三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額以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六一三號 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結果,原告所得受分配之金額為據(債權受分配不足額 為損害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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