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902號
TPDV,90,重訴,1902,200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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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0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聯金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徐松龍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六一三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額以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六一三號 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結果,原告所得受分配之金額為據(債權受分配不足額 為損害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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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金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