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緝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志青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七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起訴狀影本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七一號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 麗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