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17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敏成
選任辯護人 謝宗穎律師
陳彥嘉律師
被 告 王東隆
選任辯護人 鄭文婷律師
被 告 黃冠蓉
選任辯護人 古清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敏成等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