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6年度,496號
TPDM,106,審交附民,496,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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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6號
原   告 劉咨勇
被   告 林博煒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被   告 葉作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52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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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