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6年度,321號
TPDM,106,審交附民,321,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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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張瑋秦
訴訟代理人 張勝勛
被   告 陳韻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89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嗣
經本院裁定改以106年度審交簡字第326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明軒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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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