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1000號
TPDM,92,易,1000,200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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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九六、八四
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址設臺北市○○街七二號一樓「鴻達影印室」之負責人,明知「Intro- duction to Econometrics」、「Econometric Analysis」、「Debating Governance」、「Physical Chemistry 4/e」、「Linear Models in Statis- tics」、「Essence of Anesthesia Practice」、「Public Finance and the American Economy(2nd Edition)」、「Industrial Organization:Theory and Practice(2nd Edition」、「The MGH Board Review of Anesthesiology」、「 服務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國際經濟學(上)」、「國際經濟學(下 )」、「高等會計學」、「電腦概論」、「管理資訊系統-管理數位化公司7/e 」等書籍,分別係美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英商牛津大學出版社、美商賀頓米弗林公司、美商益思維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華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美商翰科學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西書有限公司、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華書局股份有 限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不得未經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擅自重 製,竟基於意圖銷售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間,在上開影印室內,以 影印每張新台幣(下同)一元,大量影印打七至九折不等之優惠,裝訂費三、四 十元之價格接受客戶重製上開語文著作之委託後,即未經前揭著作財產權人之同 意而連續以影印方式擅自重製上開語文著作,嗣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務部 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至上址搜索時,當場扣得上揭語文著作物之原本及影印本共 三十二冊。
二、案經華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美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培生教育出版股 份有限公司、英商牛津大學出版社、美商翰科學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賀頓米弗林 公司、臺灣西書有限公司、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 公司、美商益思維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趙 珮君律師、幸大智律師及朱瑞陽律師訴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代理人趙珮君律師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扣案如事實欄所述之各語文著作物之影 印本及原本共三十二冊可資佐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堪可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有償接受客戶之委託影印上開語文著作,顯具有銷 售之意圖,是公訴意旨僅依同條第一項論斷,尚有未洽,惟基本事實同一,本院 自應予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被告先後多次接受客戶委託所為之重製犯行, 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 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意旨漏未論以連續 犯,亦有未當。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重製之數量、銷售價格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 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 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載之語文著作影印 本重製物各一本(共計十六本)係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明 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上開書籍原本 及影印本共十六本,係客戶持交被告作為重製之來源,應屬各客戶所有而非被告 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沈 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附表:
編號 書 名 冊數
一 Introduction to Econometrics(影本) 一二 Econometric Analysis(影本) 一三 Debating Governance(影本) 一四 Physical Chemistry 4/e(影本) 一五 Linear Models in Statistics(影本) 一六 Essence of Anesthesia Practice(影本) 一七 Public Finance and the American Economy(2nd Edition) 一 (影本)
八 Industrial Organization:Theory and Practice(2nd Edition) 一 (影本)
九 The MGH Board Review of Anesthesiology(影本) 一十 服務管理(影本) 一




十一 衍生性金融商品(影本) 一
十二 國際經濟學(上)(影本) 一
十三 國際經濟學(下)(影本) 一
十四 高等會計學(影本) 一
十五 電腦概論(影本) 一
十六 管理資訊系統(影本) 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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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