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1170號
TPDM,89,訴,1170,2003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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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兩國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律師
  被   告 黃燈木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被   告 劉信獅


  選任辯護人 葉繼升律師
        李文中律師
  被   告 林俊健


  選任辯護人 陳俊明律師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嘉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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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