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九二六號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憲同
被 告 公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輝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按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 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 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 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條文雖未使用「專屬管轄」之文字,然既係向執行法院 提起訴訟,當排除一般管轄之規定,在理論上即與專屬管轄之性質同(陳計男「 強制執行法釋論」西元二00二年八月初版,二二三頁參照)。經查,本件原告 係針對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五四七七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即債權人)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然該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 六日以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五四七七號民事裁定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經債權人 (即被告)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 度抗字第六0四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此有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 各一份附卷可稽。本院上開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五四七七號強制執行事件,既依法 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則本件原告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依法自應專 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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