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四七二號
聲 請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憲同
相 對 人 公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輝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 ,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 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所稱之「法院」,係指受理上開停止事由 事件所繫屬之法院而言,例如受理回復原狀聲請之法院、受理異議之訴之受訴法 院等是。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給付承攬報酬之強制執行事件(即本院九十二年 度執字第五四七七號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曾聲請就聲請人對他人之債權核發 收取命令獲准,然聲請人就該強制執行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九十二 年度訴字第九二六號),並進而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惟因本院上開九十二年 度訴字第九二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裁定移送專屬管轄法院(即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故依法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亦應由受理異議之訴之受訴 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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