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444號
TPDM,106,單禁沒,44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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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乾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微黃結晶壹袋(驗餘淨重壹拾壹點肆玖柒肆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乾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 6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1.66 8公克),經鑑驗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甲基安 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 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 燬之。
三、經查,被告白乾鴻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4月6日以105年度 毒偵緝字第6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微黃結晶 1 袋,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2.4 030公克、淨重:11.6680公克、驗餘淨重:11.4974公克) 乙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7月3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 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揆 諸前揭規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 予以沒收銷燬。再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 1袋,以目前採 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 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取樣耗損部分



(0.1706公克),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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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