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羅淳禛即羅文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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