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408號
TPDM,106,單禁沒,408,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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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正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如附表所示之物,包括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晶或粉末共4袋及殘渣袋1只, 聲請書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及殘渣袋1只)。二、按於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 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105 年7月1日生效施行,是上揭法律變更固均發生於本件被告 104年9月7日之犯罪行為後,惟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 關於沒收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再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 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基於本條但書所揭櫫之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 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刑法之沒收相關規定 ,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至刑法施行 法第10條之3固規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 ,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前揭規定及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均自105年7月1日 生效施行,即非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所稱不再適用之情 形。是就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應適用前揭修正後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合先敘明。復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 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 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02、303號、106 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被告劉正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所查獲並扣得乙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嗣經聲請人以被告經依 本院105年度毒聲字第2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又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476號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因已執行屆滿6月以上,其成效經評定 為合格,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並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3條第1項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北地檢署106年度戒 毒偵字第19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附卷可考。再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乙節,有該中心105年10月24日航藥鑑字第10510239 號毒品鑑定書影本1紙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 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 及持有,自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並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
本件因鑑驗所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 燬之諭知。而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毒品包裝袋共4只及 如附表所示編號四所示之殘渣袋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 式,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所 盛裝之上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均併此指明。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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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沒收銷燬之物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一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貳袋(總淨重壹點壹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陸零公克,總餘重壹點│105年度青保字第2821號 │
│ │結晶(含包裝袋) │壹貳伍捌公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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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壹袋(淨重零點零肆柒│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色│零公克,餘重零點零肆│105年度青保字第2821號 │
│ │結晶(含包裝袋) │陸捌公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
├──┼──────────┼──────────┼───────────┤
│三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壹袋(淨重零點零零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零公克,餘重零點零零│105年度青保字第2821號 │
│ │粉末(含包裝袋) │捌捌公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
├──┼──────────┼──────────┼───────────┤
│四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壹只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 │ │
│ │白色結晶之殘渣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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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